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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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应昌诉被告夏成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4)黔0621民初1016号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夏成军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向不特定的人群散布有损原告罗应昌声誉的不实言论,对原告罗应昌品德、声望、信用等在公众心目中的评价产生负面影响,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夏成军应向原告罗应昌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该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夏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江口县民和镇太平寨村村委会公示栏内张贴道歉声明向原告罗应昌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确定),若被告夏成军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根据原告罗应昌的申请,在贵州省铜仁市范围内选择一家市级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刊登一期本判决主文内容,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夏成军承担;二、驳回原告罗应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夏成军承担。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夏成军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罗应昌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根据生效判决主文明确的内容,依法强制执行对判决主文予以刊登。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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