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艺童幼儿园:
我大队于2024年7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作出(碧消行罚决字〔2024〕0059号),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单位至今仍未缴纳罚款。
本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催告你执行,经多次电话信息提醒沟通,但你单位一直拒不领取催告书。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示送达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碧消催字〔2025〕第00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理相关罚没款事宜,对上述催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54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