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稳步推进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要“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有效发挥制度建设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标志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迈向新的“制度自觉”阶段。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首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
纵观人类文明的进步,都伴随着制度对人类生活、行为方式的规范作用。我国古代并不缺关于制度建设的思想,孟子很早就提出“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也是儒家文明得以传承与发展的道德文化底色。制度对社会发展与政治稳定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马克思认为,人们生活的方式与内容“始终是由社会的整个制度决定的”。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曾深刻指出制度对于党的领导及其全局性工作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可见制度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在民族工作领域,党中央提出要“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标志着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迈上新阶段。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建设工作,有必要遵循其“主线”地位,从制度设计、制度过程、制度评价环节中健全制度体系,为持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提供制度保障。
在制度设计上融通系统性与层次性。一是要以“主线”思维为统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根本制度,有效发挥根本制度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权威性、指导性、统摄性作用;二是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制度,发挥基本制度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稳固性、支撑性、中介性作用;三是要积极创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重要制度,发挥这些重要制度在“五位一体”全局性发展中的针对性、具体性、直接性作用。概言之,根本制度是“根”,基本制度是“干”,重要制度是“枝叶”,三个层次之间有机衔接、相互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制度体系,促进各民族、各区域、各主体更加紧密地连在一起、融为一体,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凝聚效能。
在制度过程中整合规范性与权变性。一是要在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中发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的规范性作用。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二是要遵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生成的过程性与动态性,建立健全制度执行机制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目标的顺利达成与高效实现。三是要以“两个结合”为基本遵循,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及时转化为重要制度,并且注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道义传承与秩序延续的文化功能,加快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在制度评价中兼融合理性与合法性。一是要注重制度的合理性。以是否得到人民积极拥护、是否推动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建设的评价基准,凸显各族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尊重各族人民群众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地位,汇聚其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智慧和力量。同时要以符合人民利益为基准创新制度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区域支持政策,完善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制度,推动民族地区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各族人民群众,彰显制度建设惠及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二是要重视制度的合法性。要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建设中高度重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贯彻实施宪法并维护宪法权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新型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制度机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为民族地区社会建设、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等制度创新提供长效的法律依据。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规范功能与历史意义。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深入推进,要坚守其“主线”地位,探寻与之相匹配的制度逻辑,持续在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统摄性引领、整体性推进上下功夫,构建有助于各族群众凝心聚力、团结一心的新时代民族工作制度体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制度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