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科技伦理原则 规制智能技术航向

作者:戚琦

202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上提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越是一日千里,向上向善、造福人类的方向越要正确锚定,监管治理的尺度越要精准把握,防范失控的措施越要及时完善。”人工智能本身作为一种科学技术,其评判标准并不是天然拥有人类意义上的价值取向,这也导致其持续释放的社会价值有失偏颇。因此,走进新时代,需要恪守科技伦理原则,在掌握技术、发展能力的同时,形成尊重规则、审慎判断、关切社会的价值向导。

发展人工智能科学,就要恪守科技伦理原则。科技伦理原则指的是: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五项科技伦理原则。这五项原则划定了人的本质力量借助技术对象化时不可逾越的价值边界。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人区别于动物,在于能够按照内在尺度、自觉运用工具作用于客观世界,把自身的需求、认知、意志投射到外部对象之上,将人的本质力量外化、现实化。人工智能正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与现实化,算法与数据之中凝聚的,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改造的能力。然而,拥有强大计算能力的先进人工智能,也终究是人手的延伸、人脑的外化,不可能真正取代或超越人类智能。机器不能产生价值判断,只能执行给定目标,倘若任由技术理性扩张而不加约束,就会将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存在者都把握为可供调配、计算与利用的持存物,长此以往,计算逻辑将不断挤压人的生存价值与意义空间。因此,人类必须主动建立科技伦理原则,守住人的优先地位,防止计算逻辑反过来支配人类社会。正如爱因斯坦在忠告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的学生时提出的:“关心人们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让人工智能始终沿着造福人类的方向前进,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恪守科技伦理原则,需要从理论层面落实到实践层面,将科技伦理原则落实到人工智能发展的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中。首先,全方位落实重在拓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的覆盖广度。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制度安排应当兼顾普遍原则与特殊处境,保障不同群体都能获得公平对待。通过科技伦理原则的全方位实施,进而打破单一技术环节的局限,全面拓展至数据采集、产品落地等全应用场景,实现对技术应用全流程的无死角覆盖。同时,针对人工智能渗透率较高的政务、医疗等领域,可以结合不同行业的特性细化差异化准则,避免伦理规范与行业实践脱节,确保不同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都能在伦理框架内规范运行。在顾及内部的覆盖维度的同时,要兼顾外部覆盖维度,在夯实国内人工智能价值治理基础的前提下,主动对接人工智能领域的全球治理体系,拓展价值引领的辐射边界,全面提升人工智能价值引导的覆盖广度与包容性。其次,全链条落实重在深化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的实施纵深。老子在《道德经》有言:“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坚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同人工智能源头治理与前端赋能相结合,将“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的重要理念深度嵌入项目立项、数据治理、算法设计等研发关键环节,筑牢技术创新的价值根基。以铜仁市中医医院为例,医院中医循证智医助手,为避免预判大模型知识幻觉带来的医疗伦理风险,不直接采用公有大模型,选择内网私有化部署,强制要求模型输出内容标注文献证据来源,践行“尊重生命权力”的治理思路。最后,全覆盖落实重在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贯穿于各个主体活动中。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指出:“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对于政府监管主体来说,需要依托制度建设做好科学伦理原则规范与监督,对于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就是要把科学伦理原则落实到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等日常活动。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依托行业规范推动科学伦理共识落地。而社会公众等参与主体,也需要依法有序参与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监督,对违背伦理准则的技术应用及时发声。通过不同主体的协同推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人工智能伦理底线的良好氛围。

雅斯贝尔斯在《时代的精神状况》中指出:“技术仅是一种手段,它本身并无善恶。一切取决于人从中造出什么,它为什么目的而服务于人,人将其置于什么条件之下。”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社会带来潜在巨大发展红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也带来重大的伦理关切。技术进步只有始终受到正确价值理念的引导,并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人工智能发展的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中,才能真正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作者系铜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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